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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所聚焦的,正是这样一种“嵌入”在合同真实履行过程中的欺诈行为。其特殊性在于:第一,双方存在真实、有效的货运合同基础;第二,承运方(嫌疑人)实际履行了合同最核心的义务——将货物从起点运输至约定(经变更确认后)的终点;第三,欺诈行为仅发生在合同的次要条款或履行细节上,即通过操纵“送货地址”这一变量来谋取不当的运费差价。这一行为无疑对托运方(被害人)造成了经济损失,但该损失的性质是应由民法上的违约或侵权责任来调整,还是应上升到刑法所规制的合同诈骗罪层面,是本案辩护的关键所在,也是司法界必须审慎对待的问题。
错误地将民事纠纷刑事化,不仅会给市场主体带来不可承受之重,打击商业活动的积极性与灵活性,更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。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,其介入应保持最大限度的克制。因此,厘清本案中嫌疑人行为的法律性质,精准划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界限,不仅关乎个案的公正处理,更对维护法治化的营商环境、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具有深远意义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刑事审判参考》第1512号指导案例(黄某正等合同诈骗案)的出现,恰恰为解决此类“部分欺诈”或“履行过程中的欺诈”问题提供了权威的裁判思路和价值导向。本报告将以此为支点,展开全面、深入的法理论证。
在司法实践中,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常常表现出相似的外观,二者都包含了“欺骗”的成分。但其内在目的和对合同本身的态度截然不同。民事欺诈的行为人,其主观意图通常是为了促成交易、获得更有利的交易条件或在履行中获取额外利益,但其通常仍有履行合同全部或主要义务的意愿和行为。合同本身是其追求经济利益的载体。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,其从始至终或在某个节点之后,是将合同作为骗取他人财物的工具和幌子,对履行合同没有诚意,或者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的核心义务。
然而,需要特别强调的是,这些推定规则并非僵化的、绝对的标准,必须结合全案事实进行综合判断。特别是关于“资金未用于合同约定业务”这一条,绝不能作机械理解。如果行为人将获取的资金用于公司其他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、支付员工工资、偿还其他经营性债务等,这与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或非法活动存在本质区别。前者表明行为人仍在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,主观上仍有通过经营来承担民事责任的意图和可能性;而后者则直接暴露了其根本无意归还、意图永久占有他人财物的恶意。
这是本案与典型的合同诈骗案最本质的区别。嫌疑人方的公司接受委托后,确实投入了车辆、司机等运输资源,将被害人方的货物从起运地安全运输到了目的地。被害人方委托运输的核心合同目的——“使货物发生位移”,已经圆满实现。这一点与黄某正案中“工程已基本建成”的性质完全相同。嫌疑人并非“收钱不办事”,而是“办了事,但多收了钱”。这种“多收钱”的行为,固然具有欺骗性,但其性质更接近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或价格欺诈,而非刑法上的非法占有。因此,核心合同义务是否已真实、完全履行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意图。
本案中的欺诈行为,精准地“附着”在运费计算这一环节。嫌疑人操纵的变量是“收货地址”,其直接影响的是运费的“单价”或“总价”。这与黄某正案中操纵“工程量”以影响“工程总价”的手法如出一辙。被害人遭受的损失,是“本应支付的低运费”与“实际支付的高运费”之间的差额部分,而非全部运费。其支付的大部分运费,依然是为其获得的真实运输服务所支付的对价。因此,该欺诈行为并未使整个货运合同的目的落空,不具备黄某正案所强调的“根本性影响”。
案情显示,原始货运合同对“送货地点”的约定是“笼统宽泛”的。这说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,就预留了在履行中具体明确地址的空间。后续“嫌疑人方工作人员提报,被害人方工作人员确认”这一流程,本身是一种合同内容的补充或变更确认机制。虽然嫌疑人方提报的信息是虚假的,但被害人方工作人员的“确认”行为,在民法上至少构成了表见代理或存在审核不严的过失。这使得整个纠纷的性质,从纯粹的单方诈骗,演变为掺杂了双方履约程序瑕疵的复杂民事争议。嫌疑人正是利用了合同的模糊地带和对方的审核漏洞来实施欺诈,这使其行为更贴近于“钻空子”的民事欺诈,而非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交易的刑事诈骗。
这是对诈骗罪因果关系链条的精细化分析。在典型的诈骗案中,被害人处分财物是“因为被骗”,即如果知道真相,就根本不会交付财物。但在本案中,被害人交付运费的根本原因,是“因为货物已被运达”,这是基础性、决定性的原因。其“被骗”的部分,只是影响了其“交付财物的数额”。换言之,即使没有欺诈,被害人也需要支付一笔运费(低运费区域的费用)。他交付的全部款项中,包含了“应付对价”和“被骗差价”两部分。这种复杂的因果关系,也使得本案与“无中生有”式诈骗的法律构造有所区别,削弱了其刑事当罚性。
李靖宇,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,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,主攻刑事证据法学。目前,一方面主要致力于为网络游戏相关产业提供刑事辩护以及合规服务,例如跨境赌博犯罪、网络数据安全犯罪等。另一方面主要从事“涉性犯罪”的辩护与研究,仅2023年上半年已经成功为5例涉嫌罪案的蒙冤者争取到了撤案或者不起诉的良好结果,近期也收获了检察院法定不起诉和法院判决无罪的理想裁判结果。值得一提的是,近几年通过办理大量虚拟币(USDT/比特币等)相关犯罪案件,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研究成果。
张凯,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律师,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,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。曾在中央企业工作,从事法务、风控等工作,具有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处理与风险防控经验。加入京都所后,主攻刑事案件,重点从事经济犯罪、涉企犯罪、金融犯罪、职务犯罪等领域刑事案件辩护,办理过经济类、金融类、行受贿类、涉黑、毒品等多类型刑事案件且多为疑难复杂案件;代理案件涉及一审、二审、刑事财产执行异议、申诉、再审、最高院死刑复核等各刑事阶段。